1月11日消息 今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,该条例规定,网络商品销售必须依法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,并详细规定了消费者在网购中的相关权益的法规依据。
办法主要内容摘要:
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。
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:
(一)消费者定作的商品;
(二)鲜活易腐的商品;
(三)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
(四)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
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,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:
(一)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,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;
(二)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;
(三)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、有瑕疵的商品。
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:
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、功能,商品本身、配件、商标标识齐全的,视为商品完好。
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,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、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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